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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张国峰、张国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张国峰,张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地址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1号楼一层及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906646-9。负责人蒙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峰,男,1989年5月7日生,住柳州市鹿寨县。被执行人张国涛,男,1987年7月22日生,住柳州市鹿寨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38510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