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淑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607号原告赵淑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北楼18号。法定代表人常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赵淑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缓交),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赵淑芳负担。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顺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