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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平市水口镇竟宏机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平市水口镇竟宏机电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598号原告: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细强,是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竟宏机电商行。经营者:叶小燕。原告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申设备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竟宏机电商行(经营者叶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冠申设备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冠申设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江门市冠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124元)代理审判员  许眉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