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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秋娥、陈妮妮、陈锦程与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娥,陈妮妮,陈锦程,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陈秋娥,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申请执行人陈妮妮,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锦程,男,201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三组。负责人张峰,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秋娥、陈妮妮、陈锦程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三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榆楚镇安家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楚分社账户中的存款348432元【该款系(2016)陕0117执690、691、692、693、694、695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梁红英、冯培已将申请执行案款100976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