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0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XX飞与上海也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窦丽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上海也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窦丽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0293号原告:XX飞,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也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窦丽裳,总经理。被告:窦丽裳,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华,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飞诉被告上海也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窦丽裳委托���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XX飞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XX飞承担。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