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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范艮焕云与田立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艮焕,田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85号申请执行人范艮焕,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李楼村*组。被执行人田立英,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范艮焕云与田立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范艮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范艮焕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8727.20元。其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