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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恢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永红申请执行汤金花、徐美霞、徐正云、汤作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红,汤金花,徐美霞,徐正云,汤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恢86-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红,男。委托代理人:黄云华,女。被执行人:汤金花,女。被执行人:徐美霞,女。被执行人:徐正云,男。被执行人:汤作荣,男。申请执行人黄永红与被执行人汤金花、徐美霞、徐正云、汤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汤金花、徐美霞、徐正云、汤作荣给付借款4.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汤作荣存款15000元,但未发现汤金花、徐美霞、徐正云、汤作荣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