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新立与张新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立,张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05号原告:郑新立,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张新会,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立与被告张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张新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刘书雅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浦学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