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章兆君、吕灶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章兆君,吕灶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246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鱼市街。负责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鲁勇祥,该社职工。被告:章兆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704082518),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屏门乡秋源村秋源11号。被告:吕灶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210172513),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屏门乡秋源村秋源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被告章兆君、吕灶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占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