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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柯君与柯亨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君,柯亨勇,柯君,柯亨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1840号原告:柯君,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宏,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亨勇,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乐平,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君与被告柯亨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爱铭、李文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洞山新村第三排从北数第十间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归原告占有使用;2.判令被告返还占有诉争房屋,恢复房屋原状;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张荣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荣华将其建造的(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以155000元卖给原告,原告先支付125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日原告按约定付款后,张荣华写下收条。原告付款后,张荣华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016年5月原告请人装修房屋时,被告告诉原告自己在2014年12月已经购买此房并向张荣华付款130000元,要求原告退出,因张荣华下落不���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趁原告不在时,擅自在房屋门锁更换,并入住房屋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柯亨勇辩称:自己早于原告购买此房,现在已经入住。由于房屋没有房产证,先购买者优先于后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荣华自2006年开始建房出售。2014年12月28日张荣华写下收条,收到被告柯亨勇购买诉争房屋定金130000元。被告付款后一直未入住,因为被告妻子嫌此房屋位置不好,2016年2月被告要求张荣华退房还钱。恰逢原告父亲欲给原告买房,通过张友海介绍认识了张荣华。2016年2月17日原告与张荣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荣华将诉争房屋以155000元卖给原告,原告先支付125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日原告支付了125000元,张荣华出具收条,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接收房屋后进行水电开户。张荣华收到原告的房款后,并未如实告知被告。二个月后,被告得知诉争房屋已经卖给原告,便向张荣华讨钱,张荣华称钱已经赌博输掉,张荣华提出将苏家墩的另一处房屋抵给被告,被告遂同意并准备装修时发现此房已经出售给柯美西。被告以张荣华诈骗向瑞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张荣华取保后下落不明。被告见向张荣华讨钱无望,便找原告称诉争房屋是自己先购买的,也搬入诉争房屋,并趁原告不在时,将诉争房屋的门锁更换,独自占有、使用该房屋。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8日张荣华向被告出具的收条,明确是该房屋定金130000元,该收条是保证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张荣华将诉争房屋卖给原告,被告可向张荣华主张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与张荣华有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被告的报案自述中,明确表示委托张荣华出售诉争房屋,可以确认被告与张荣华形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该买卖关系已经终止。原告与张荣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并接受诉争房屋,原告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并且是善意的。被告在原告购买诉争房屋前,一直未占有、使用过该房屋,在发现张荣华将卖房款挥霍后,房、钱两空时,才与原告争房,而此时该房已经由原告占有,被告的占有失去权利基础,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瑞昌市洞山新村第三排从北数第十间房屋归原告柯君占有使用,被告柯亨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占有的房屋,恢复房屋原状。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柯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昕人民陪审员  周爱铭人民陪审员  李文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曼曼附:证据目录清单1、原告与张荣华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条;2、自来水开户收据和水费票据;3、户口本复印件;4、九江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张荣海的询问笔录;5、2014年张荣华写给被告的收条;6、张荣华与被告的电话录音;7、证人何仁同、黄鹏的证言;8、瑞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告和张荣华的询问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