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新与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王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王小川,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申请执行人黄新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小川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小川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5125元(案件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