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273号原告吴建昌,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坤发,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980780046。一般代理。被告温小员,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昌与被告温小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昌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矛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吴建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建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建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赖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