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保,被执行人杨华军,本院在执行张德保与杨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华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德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杨华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德保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孙智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