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红艳与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艳,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069号原告苏红艳,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银燕,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被告单位娄底分部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艳与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 辉审 判 员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