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惠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47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惠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惠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粤132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惠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惠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程序违法,存在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志勇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琼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