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庭荣、潘桂香等与雍志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庭荣,潘桂香,潘庭宏,潘桂花,潘桂珍,潘桂英,雍志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0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潘庭荣,农民。申请执行人:潘桂香,农民。申请执行人:潘庭宏,农民。申请执行人:潘桂花,农民。申请执行人:潘桂珍,农民。申请执行人:潘桂英,农民。被执行人:雍志回,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0执13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30执13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海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