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8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4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村有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村的分红款。扣留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