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崔佃光、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佃光,边军,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佃光,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边军,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边静,女,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168号2单元1104室。法定代表人边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东召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仁涛。被执行人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都国际B座603号。法定代表人崔东明。崔佃光与边军、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边静、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佃光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边军、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边静、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边军、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边静、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边军、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蓝森工贸有限公司、边静、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