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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执行蒋金材赌博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27号之三被执行人:蒋金材,男,生于1986年12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大竹县,现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蒋金材处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除在乐山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11.25%的股权份额外无其他财产,但乐山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资不抵债,无实际执行价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