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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与尹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尹月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977号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负责人郑国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生于1994年8月7日,大学本科,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韩淑芳,女,生于1984年5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尹月娟,女,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平,男,生于1975年1月3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被告尹月娟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与被告尹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正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秀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