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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全与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全,庆安盛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全,又名孙权,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盛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全因与被上诉人庆安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明代理审判员  董锟钰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