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与重庆王子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重庆王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428号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坪北路72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2059865535Q。法定代表人李勇,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飞,重庆中钦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王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福华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5676021-6。法定代表人:陈友书,重庆王子门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湲佳,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代理人:谷九芬,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与被告重庆王子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交纳1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东德农业股份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