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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昌兴与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昌兴,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303号原告:何昌兴,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临海市小芝镇灵芝路**号。负责人:何建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昌兴与被告临海市小芝中心卫生院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昌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406元以及经济损失(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将小芝镇伴山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委托给临海市小芝镇伴山村卫生室,而不是委托给原告个人,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昌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