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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卫松申请易义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松,易义光,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胡卫松,男,汉族,1978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易义光,男,汉族,1975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胡娟,女,汉族,1981年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胡卫松申请易义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义光、胡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执行人胡卫松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义光、胡娟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汨执字第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