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海林与被执行人周建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林,周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周建林,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与被执行人周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林以被执行人周建林现已不在正阳县居住、不知其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6)豫1724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调解决书(2016)豫1724民初8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