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冬美、马翼程与申请人马志明、杨秀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冬美,马翼程,马志明,杨秀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特70号申请人:刘冬美(曾用名:刘耀玲,系死者马某之妻),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人:马翼程(系死者马某之子),男,201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刘冬美(系马翼程之母),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人:马志明(系死者马某之父),男,1953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杨秀兰(系死者马某之母),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冬美、马翼程与申请人马志明、杨秀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其亲人马某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亲属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1176号一审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836594.5元,二审予以维持;二、对赔偿款836594.5元分配如下:马志明296958.625元、杨秀兰131702.125元、刘冬美129002.125元、马翼程278931.625元;三、马翼程的监护人刘冬美在领到马翼程赔偿款之后拿出15万元买一份保险作为马翼程以后的教育金,剩余128931.625元作为马翼程的抚养费。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冬美、马翼程与申请人马志明、杨秀兰于2016年10月20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禹闻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