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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富,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陈阳,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