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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传霞与徐立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民,罗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民,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传霞,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徐立民不服浙江省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金东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主张归还借款,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