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张显玉、徐明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张显玉,徐明霞,费文涛,王广义,赵坤才,张显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508-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执行人:张显玉。被执行人:徐明霞。被执行人:费文涛。被执行人:王广义。被执行人:赵坤才。被执行人:张显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坤才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桂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