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7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莲湖区桃园北路西电公司光电缆厂内,见被害人王某的闪电牌650B型红色自行车未锁放置于厂内库区2排1号库门口,遂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车骑行至厂内西门欲逃离现场,被丁辉及厂区西门门卫马某发现并追赶,将其抓获。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14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艳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