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爱清与被执行人邓春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清,邓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清,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春龙,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陈爱清与被执行人邓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7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14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57号第一条确认,由被执行人邓春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爱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8日为10000元,从2015年12月7日开始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邓春龙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邓春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爱清也未能提供其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57号第一条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