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士义诉被告陈琳、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义,陈琳,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894号原告:赵士义,长春市二道区士义石材经营处经营者,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立欣,长春市二道区英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琳,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铁南新城鑫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琳,系经理。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浑江区靖宇路**号东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甲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前程。原告赵士义诉被告陈琳、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张琳已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义撤回对被告陈琳、白山市鑫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75元。审判员 孙旭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