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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聂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聂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民终5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1,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康艮梅,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系聂某1母亲。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聂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改判婚生儿子聂某2有上诉人赵某抚养,被上诉人聂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一审未查明被上诉人隐瞒上诉人患有××的病史,而且在与上诉人未离婚期间不断发作,严重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和夫妻感情,据此上诉人通过涉县法院历尽千辛万苦才与被上诉人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后婚生儿子随被上诉人一起生活,但被上诉人先前患有××并未治疗好,不断复发而且被上诉人作为孩子的父亲为了打工糊口根本不能正常履行父亲的义务。儿子聂某2得不到正常抚养导致经常因营养不良患病治疗。2016年元月份儿子因肺炎住院治疗连续在重症监护治疗十余天,进上诉人就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其次,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抚养能力上均不如上诉人抚养有利,而且被上诉人患有××不断复发对孩子的人身安全以及健康成长不利。第三,被上诉人剥夺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权利,上诉人多次行使探望权均被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期间,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依法提交了到河南新乡××医院调取被上诉人住院治疗××的病例的申请,××例而是开庭后以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调取证据导致一审未查明事实,严重影响上诉人实体权利。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聂某1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婚生儿子聂某2由赵某抚养,聂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聂某2。2015年1月19日,涉县人民法院以(2015)涉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婚生男孩聂某2随被告聂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聂某1自行承担,且聂某2随被告聂某1共同生活至今。2016年6月13日,原告以被告患有××,且久治不愈,频繁发作,对孩子的健康不利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变更,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19日经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男孩聂某2随聂某1抚养,抚养费由聂某1自行承担。上诉人在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下起诉变更抚养权,于法无据,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志刚审判员  陈德树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