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9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鼓楼工业园区三环路北侧华润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步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川,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浬浦镇永丰塘工业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瑜,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被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反诉原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553元,减半收取7776.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11296.50元,由原告徐州安美固建筑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14.5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