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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兆伟与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伟,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伟。被执行人: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须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兆伟与被执行人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2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兆伟执行款42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经合议庭合议应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伟与被执行人日照森华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