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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林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林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丁东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林聪,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林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计1177.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