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汤勇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61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勇。曾犯抢劫罪于1996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7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勇犯开设赌场罪,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6)浙0382刑初182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汤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被告人汤勇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汤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汤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勇撤回上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18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助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