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义全与王树涛、翟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全,王树涛,翟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293号原告:张义全,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树涛,男,约35岁,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翟胡,男,40多岁,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全诉被告王树涛、翟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利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