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建国与李凤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国,李凤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774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被执行人李凤柏。申请执行人彭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凤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凤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柏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凤柏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伟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