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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崔程诉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程,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9761号原告崔程,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村兴隆西街8号-1。原告崔程与被告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城热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占珍、宋京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城热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崔程起诉称:2011年11月19日,崔程在全城热恋公司购买一颗1.23克拉的钻石,签订了购买协议,并约定了回购意向。到期后,因全城热恋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崔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全城热恋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即全城热恋公司退还价款18888元,崔程退还全城热恋公司1.23克拉钻石(分级证书标注的腰注号是B13826)。被告全城热恋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崔程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钻石回购协议》,约定:崔程于2011年11月19日在全城热恋钻石商场(悠唐店),商品信息为证书号B13826、重量1.23、颜色N、净度P1、腰号B13826、价格18888元;全城热恋公司承诺自崔程付款三年后,即2014年11月18日起,崔程可凭合同原件、销售小票及证书到全城热恋公司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原价回购,回购时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同日,崔程向全城热恋公司支付价款18888元,全城热恋公司在饰品销售单上加盖收款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向崔程交付合同中约定的钻石。诉讼中,崔程称全城热恋公司在三年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回购义务。上述事实,有崔程提交的《钻石回购协议》、饰品销售单、发票、钻石分级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崔程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的《钻石回购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协议期限已经届满,但全城热恋公司未履行钻石回购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崔程要求全城热恋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全城热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崔程价款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同时原告崔程向被告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返还重量为一点二三克拉钻石一颗(证书号B13826、重量1.23、颜色N、净度P1、腰号B1382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全城热恋商场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宋京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