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管腾飞与梁迎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204民初612号原告:管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友臣,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甲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4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管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5年4月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2016年年初回来对原告及其家人无故找茬,胡搅蛮缠,打骂老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被告梁某某辩称:1、原告对婚姻具有严重过错,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被告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同意离婚。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有严重过错,无权参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阜阳市公安局向阳路派出所对管某甲的询问笔录、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加盖有出证机关印章,证明原告管某甲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子的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2、骆某甲、骆某乙当庭作证的证词。该两位证人证词互相印证,证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系婚前原告父亲所建,被告虽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管某甲与被告梁某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4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子管某乙。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婚前所建的房屋内,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年来,原告管某甲与婚外异性同居并于2016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子管某乙由原告管某甲抚养,原告管某甲不要求被告梁某某支付抚养费;被告梁某某的个人财产嫁妆赠予婚生子管某乙;原告管某甲给被告梁某某经济帮助90000元。但因原告未在领取调解书之前交付款项,双方未领取调解书。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甲与被告梁某某办理有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管某甲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严重过错。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双方曾协商离婚后婚生子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梁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该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因原告有配偶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现被告梁某某请求原告离婚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本院酌情支持。因离婚后被告梁某某无住房,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管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管某乙由原告管某甲抚养,被告梁某某享有探视的权利。三、原告现有住房中,二楼套房给原告居住。四、原告管某甲赔偿被告梁某某精神抚慰金9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 冲 审判员 黄朝辉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文   彬附:(2016)皖120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