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策与齐鲁石化齐华工贸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策,齐鲁石化齐华工贸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李策,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齐鲁石化齐华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策诉被告齐鲁石化齐华工贸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策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策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