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蓝爱荣与曾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爱荣,曾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桂01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蓝爱荣,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曾成芳,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蓝爱荣与被执行人曾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成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爱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但另案均已经冻结、查封,且正在执行中,需轮候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成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爱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成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爱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茂 善审判长 韦 茂 善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枝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