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兰銮妹与被伍添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銮妹,伍添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兰銮妹,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伍添得,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銮妹与被执行人伍添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銮妹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伍添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伍添得20316元(包括本金19770元、执行费196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