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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财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谈新良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财执字第00002号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谈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谈新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谈新良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赔偿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谈新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2013)长中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