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王纯刚、鄂春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王纯刚,鄂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代表人:王默涵,行长。被执行人:王纯刚。被执行人:鄂春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春凤名下位于南岗区宣西小区39栋1单元5层2号的房产档案现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纯刚、鄂春凤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