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曹猛与谢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猛,谢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1704号原告:曹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谢垒(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曹猛与被告谢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曹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猛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钱扬胜人民陪审员 陈善康人民陪审员 庄绮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