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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曹猛与谢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猛,谢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1704号原告:曹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谢垒(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曹猛与被告谢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曹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猛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钱扬胜人民陪审员  陈善康人民陪审员  庄绮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