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军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军,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054号原告王龙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军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