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双峰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龚国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房地产管理局,龚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房地产管理局被执行人:龚国玲本院在执行双峰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龚国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国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