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康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4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某在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门信用社账号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磊